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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合同擅卖鸡,养鸡户诚信几何?》一文后续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1:32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11月27日A1版刊登了《不守合同擅卖鸡,养鸡户诚信几何?》一文,报道了福绵管理区出现的一些养鸡户公然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养鸡合同,擅自把公司的活鸡卖给其他商贩,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国锐律师事务所的法学硕士邓国雄律师,他从法律的角度就此事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邓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说,这些违反合同的养鸡户,其行为给签约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公司与养鸡户可以通过共同协商达成解决相关问题的共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到被告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诚信履行合同走致富路

  邓律师认为,在禽流感爆发期间,公司面对禽畜市场萎靡的情况,宁愿公司经济利益受损,仍然严格履行合同,对养鸡户饲养出栏的成品鸡实行保价回收,这一做法值得称赞。这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对旗下的养鸡户而言无疑是颗“定心丸”。在这样良好的环境下,一些养鸡户还公然违反合同,破坏了社会的道德诚信风气,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信用的缺失是社会的一大危害,这些信誉度低、不守合同的养鸡户,只顾个人的短暂利益,未考虑到广大同行的利益及连带问题的严重性。假如公司一撤走,“公司+农户”的模式不存在,当地的经济环境受到影响破坏,最终养鸡户也得不偿失。

  强化养鸡户法律意识

  邓律师建议,有条件的公司应该聘请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提起诉讼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公司应该完善与养鸡户签订的合同条款,严格违约责任,对较为典型的违反合同的养鸡户提起诉讼,对其依法进行索赔,这也可以对其他养鸡户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他认为,要杜绝养鸡户擅自卖公司活鸡的现象,关键要对这些违约养鸡户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让他们懂得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规律,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督促他们认真履行合同,守法经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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