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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 卖方赔了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2:5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购房者所购工业用房未能按时交付,原因是所售房屋正在报请消防验收,由此,购房者将售房方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后,依法认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由此一审判决售房方给付购房者逾期交房违约金及相应利息。

  原告葛某诉称,2005年年初,原告葛某与被告本市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一处工业用商品房,总房款96.2万余元;被告于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然而,原告在交付购房款后多次要求被告如约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但被告称所售商品房正在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消防验收。由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告所购商品房不能按约定交付使用,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庭上,被告辩称,双方对交房时间的约定相互矛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条约定:被告于2005年1月30日将讼争房屋交予原告。而该合同《补充合同》第2条约定: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方可办理进住手续。因为约定不明,依据《合同法》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办理入住手续,但原告至今也没有向被告主张办理入住手续。另外,被告称,2003年11月,讼争房屋取得了《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设施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证明被告的整体工程经过验收,包括原告提到的消防验收。同时,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高达50余万元,已超过了购房款的一半,而依据法律规定,对要求违约金过高的应依法降低违约金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应参照同地区相同房屋的租赁价格计算。所以,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

  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根据该意见书所载,讼争房的消防竣工日期为2006年4月17日。

  法院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由于被告出售的商品房属于工业用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因被告出售的讼争商品房未进行消防验收,原告未办理入住手续,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一节,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应按商品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为宜。庭审中,被告称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一节,因购房尾款55万元是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因此,原告交纳首付款的日期应视为其支付房款的时间。另外,被告提出以同地区同等房屋的租赁价格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5年1月31日至2006年4月17日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1.2万余元,同时按房款总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此期间的逾期交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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