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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玻璃砸人 28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3:48 法制晚报

  楼上落下窗玻璃 砸伤小区一老人 不知谁是“肇事者” 30住户成为被告

  “无主”玻璃砸人 28户赔偿

  上午判决原告获赔1.4万 其中两户居民因有证据证明不可能“肇事” 免除责任

  本报讯(记者 付中)被楼上掉下来的一块窗户玻璃砸伤后,因为没人站出来承担责任,家住通州区梨园东里小区的王老汉一气之下将楼上30户业主和物业公司诉到法院。

  今天上午,通州法院判决,除有充分证据证实不可能是其家中的玻璃坠落的2户居民外,其余不能充分证实此情况的28户居民,应共同赔偿王老汉1.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此案宣判前,被告方只有物业公司的代表和1名业主按时来到法庭,且都气呼呼地拒绝回答记者的任何问题。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梨园东里29号楼第四、五、六单元二层以上的住户,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明自己家的窗户玻璃当天没有坠落、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事发当天,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发现除其中两户居民的实地情况不可能发生玻璃坠落外,其余28户居民均不排除这种可能。

  据此,法院判决28户居民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今年4月7日中午,王老汉在自家小区的29号楼楼下,被从楼上掉下来的碎窗玻璃当场砸昏。被送进医院后,老人住了10天院,头上缝了18针。

  事发后,物业公司和派出所均未查出到底是谁家的玻璃。一生气,王老汉将29号楼4至6单元二层以上的住户和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

  王老汉的女儿告诉记者,这个小区是旧村改造后形成的,住户原来都是一个村的老街坊。被起诉的人里面,有的还和王家是亲戚。

  王老汉的女儿称,其实父亲并不愿意伤害邻里感情,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把“肇事者”逼出来。而实际情况是,“肇事者”并没有被逼出来,老人把街坊邻居们也都得罪了。

  据了解,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法官曾多次前往该小区送传票,但30户居民中的多数人却“总也找不到”。

  无奈之下,法官只好在这些居民住宅的门口贴上法院公告,以示送达。但经过60天的公告期,30户业主还是有15户没按时到庭。

  此案开庭审理期间,到庭的15户业主的答辩意见非常简短、一致:“当天我家玻璃没坏,我们家没责任,这老头冤枉好人。”15户业主里,只有1户认真准备了书面答辩状。更多的业主则是在“发牢骚”,强烈地表达着自己的委屈。

  小区物业公司的答辩也很简短。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物业与乡政府的约定,物业只负责小区的公共设施管理,业主家的玻璃不归自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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