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铲除农作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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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4:25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江跃中)一开发商在征用土地后,在未就农作物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铲除农作物,被农户告上法庭。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家农业公司赔偿原告沈先生经济损失8.6万余元。 铲除农作物
2001年12月1日,沈先生与南汇区一个村委会签订租种耕地协议,由沈先生租赁该村土地30亩,租赁时间至2020年12月1日止。其中约定“凡是国家需要,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2004年11月,这家农业公司与该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协议书,由农业公司以流转方式使用包括讼争土地在内的480亩土地,用以筹建开发项目。此后,沈先生与农业公司、村委会就自己租种耕地协议的善后补偿事宜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今年开春,农业公司使用推土机、挖掘机各1台,将沈先生租种耕地内的农作物和附属设施铲除。 告状讨公道 法庭上,沈先生认为,村委会擅自解除承包协议,与农业公司就同一地块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协议,而农业公司强行铲除了自己承包地的农作物。现起诉要求农业公司赔偿农田当季损失9.6万余元等。 农业公司则辩称,开发项目属于国家建设项目,进场施工是合法合理的,合同解除后,自己愿意赔偿其直接损失。 侵权赔损失 法院认为,因国家开发项目的实施,村委会解除租种耕地协议,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但由于租种耕地协议未对合同解除后沈先生的补偿问题作出约定,相关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程序予以解决。现被告擅自铲除原告农作物及附属设施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确认沈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为8.6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