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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送阳台 自己搭一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4:25 新民晚报

  2楼业主在窗外平台上搭建阳台,影响到底楼裙房商铺的开发利用,开发商将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拆除。而业主却在法庭上指称开发商违约,并搬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里面明确约定,“开发商赠送阳台”。业主似乎有理有据,但黄浦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业主应在10天内拆除阳台,至于业主认为开发商违约一事,应该另行起诉。

  自搭阳台收到传票

  崔先生是西藏南路一商品房小区的业主,他购买的三房两厅住宅位于2楼,窗外是连成一片的平台,而楼下裙房是开发商产权所有的商铺。2005年11月,崔先生在自家窗外搭建了一个小阳台。

  不久,城管部门和房地部门先后找到崔家,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崔先生拆除违法搭建的阳台。随后,法院传票也送到了崔家。

  开发商作为原告在诉状中称,崔先生在装修时,占用屋外平台违法搭建,损坏了楼下商铺裙房的沉降缝,造成商铺顶面墙体开裂,严重危害了商铺的经营及安全,要求崔先生立即将阳台拆除,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错在原告

  庭审中,崔先生拿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说:“合同约定内部结构及设备包括阳台,围栏采用玻璃加金属护栏或铸铁栏杆。”他说,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自己购买的房屋是有阳台的,但到2005年6月底房屋交付时,他却发现阳台没了踪影。

  崔先生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数次和开发商交涉,要求搭建阳台,但都遭到拒绝。随后,他和小区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同意我们搭阳台,还到现场指导如何搭建。”

  违法当拆违约另诉

  开发商方面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条款是预先设计好的。而实际上,2楼业主都没有阳台,这已经在《商品房竣工图》中有明示。对于物业公司同意业主搭建阳台,开发商的代理律师指出,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安全、保卫、管理等方面,不可能也无权去指导业主搭建阳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鉴定,结论是崔家的阳台搭建在沉降缝上,对该处沉降缝的作用、裙房屋面和沉降缝的维护、修缮有一定的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先生占用开发商屋面平台搭建阳台,给开发商楼下的商铺带来了不利影响。他虽称搭建阳台征得了物业部门的许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开发商要求崔先生拆除搭建,恢复原状,应得到支持。至于崔先生关于开发商违约的抗辩意见,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黎文

  【法官提醒】

  维权方式应合情、合理、合法。业主在入住前,应该实地勘查,一旦发现合同约定和实际规划不符,就应该找开发商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进入法律程序解决。而且,发现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或房屋有瑕疵,应该及时取证,方能保证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而崔先生的维权方式并不明智,他选择了自行搭建“失去的阳台”。不论是否影响到底楼裙房的使用,城管部门和房地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已经说明搭建的阳台是违法建筑了。事实上,开发商作为底楼房屋的权利人,即使物业部门同意业主搭建阳台,但只要未征得开发商的认可,这种同意对于开发商也不产生约束力,开发商对楼上业主的妨碍行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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