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撞石块首发赔钱 认定首发管理瑕疵导致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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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1:18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由于高速公路上出现大石块,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被判赔钱。记者昨天从昌平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这两家公司赔偿保险公司6.7万多元。 2005年11月10日,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62公里处时,因高速公路路面上散落有大石块,躲避不及与地面石块相撞后,又与高速路护
由于此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车主赔偿了90%的损失,即95889.6元。 之后,朝阳支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作为共同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封闭式高速路上的大型石块,车辆根本无法躲避,存在严重的管理瑕疵,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索赔95889.6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八达岭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向车主所有的车辆收取费用,双方即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首发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此次事故的发生,足以证明首发公司疏于巡查,所以其已积极履行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其管理瑕疵导致事故发生,是违约行为,应对车主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司机在高速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本身亦存在过失,故应适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