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天降玻璃伤人株连28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2:14 新京报

  赔款均分赔偿1.4万,物业公司及证明自家玻璃未损坏的1户业主幸免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昨日上午,通州法院对通州梨园东里29号楼“无主玻璃伤人案”做出一审判决,除物业公司和一户证明自家玻璃未损坏的业主幸免赔偿外,其他成为被告的28户业主因无法证明自家玻璃事发当日完好,而被判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急救费、护理费等1.4万余元,每户约500元。

  今年4月7日,王老先生出门遛弯经过梨园东里29号楼下时,突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伤,因为找不到玻璃的主人,王先生将该楼29户居民连同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本报10月12日报道)与开庭时座无虚席相比,昨日的宣判现场比较冷清,29名被告业主只有一名女业主出庭。

  法院在判决中首先陈述了判案的法律依据,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业中心受托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管理,但事发地点即梨园东里29号楼4、5、6单元楼道间北侧墙这一公共部位没有安装窗户,因此物业中心不存在过错的可能。

  一户业主在事发当天曾与民警及原告之女到其家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窗户玻璃有脱落的新痕迹。因此,该户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在不能确定玻璃主人的情况下,其他28户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够证明自家的窗户玻璃当天没有坠落、自己无过错,依照法律,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惟一一位到庭的业主对该判决显然不能接受,在宣判笔录上签完字后甩下一句“意见大了”,冲出法院。宣判后,记者走访了29号楼的其他被告业主,但无人表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