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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保健出过失医院判赔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2:20 新京报

  龙凤胎产妇三人仅存活女婴,保健医院负轻微责任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于伟香 曹岩)因在提供围产保健过程中存在4项医疗过失,密云县妇幼保健院被产妇邵女士的家属告上法庭。前日,密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邵女士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4.49万余元。

  邵女士的家人称,邵女士怀上龙凤胎后,于去年1月与密云县妇幼保健院建立医疗服务关系。在定期围产检查中,被告知一切正常。产前一个礼拜时,医院发现邵女士患上妊娠晚期合并急性脂肪肝,但未予治疗。5月30日,邵女士待产时,又因手术难度大而临时转院。经抢救,邵女士母子三人,最终只存活一女婴。

  邵女士家人认为,密云县妇幼保健院在提供围产保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违反诊疗常规,造成邵女士及一男性胎儿死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总计30余万。

  密云县妇幼保健院认为,医方在履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并无过错,邵女士自身疾病造成邵女士和胎儿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密云法院曾先后委托北京市密云县医学会及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其中,北京医学会认为,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4项过失,即未及时对邵女士出现的妊娠晚期合并急性脂肪肝的早期临床表现采取相应诊治措施等。故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因邵女士所患死亡率极高的双胎妊娠合并急性脂肪肝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的医疗过失只起轻微作用,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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