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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让女职员提前退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6:14 三秦都市报

  在昨日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政府部门应有正职女领导

  专家意见:妇女的政治权利是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
社会事务的宪法权利,其表现形式不仅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是多方面的,《实施办法》应当对此作详细规定。

  修订方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政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其他政治权利。同时还规定,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经营管理人员。

  学校不得限制女生录取比例

  专家意见:由于近年来国家实行学校撤校并点政策,一些边远山区上学远的问题比较突出,学校不具备寄宿条件,低年级学生接送困难,由此造成女童中途辍学的情况时有发生。

  修订方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保障女生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招生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高女生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生的录取比例。

  不得要求女职员提前退休

  专家意见: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政策时,自行规定女职员退养,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劳动权益,建议修改《实施办法》时对此予以限制。此外,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的补助和免除等方面也应当写入法规。

  修订意见: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要求女职员提前退休、退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本报记者 薛昆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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