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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66人死亡的陈家山煤矿“11·28”矿难两名责任人昨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6:15 三秦都市报

  本报铜川讯 (记者 崔战雄 王锋) 11月29日上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对陈家山煤矿“11·28”矿难两责任人原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矿长刘双明、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刘双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王有军有期徒刑五年。

  2004年11月28日7时06分,陈家山煤矿综采队工人在415工作面下隅角靠采空区侧进
行强制放顶时违章放炮引爆瓦斯,发生爆炸。事故前井下共有工作人员293人,爆炸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9199.4元。

  2005年11月3日,刘双明、王有军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4月耀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耀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刘双明、王有军身为陈家山煤矿的主要管理人员,违反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忽视安全生产,在2004年11月23日、24日井下灭火后,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隐患没有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组织研究、决定恢复生产,责令矿工冒险生产作业,因井下矿工违章作业,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9199.4元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刘双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王有军有期徒刑五年。

  部分因矿难被判刑的责任人

  ■11月29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终审宣判,对姜金鹏等5名被告人的上诉分别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今年6月27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对阜康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姜金鹏有期徒刑6年,判处刘君波有期徒刑5年,判处任彦禄有期徒刑3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广友有期徒刑5年,判处周福平有期徒刑5年,判处苏金都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宣判后,5被告人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身为安监局副局长的七台河“3·14”矿难事故直接责任人彭国财,2006年1月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的广东省兴宁矿难一案 2006年3月8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宣判,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原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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