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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身亡 客运公司判赔3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9:10 金羊网-新快报

  上车购票视为客运合同成立,法院依照合同法判客运公司违约

  新快报讯(记者王海波实习生陈俏环)今年2月,乘客袁某乘坐一辆大客车,突遇货车相撞身亡。尽管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应全部由小货车司机李某承担,但袁某家属却认为乘客买票上车就等于与客运公司签了一份“客运合同”,路途发生交通事故就是客车公司违约,遂将客运公司告上法院。近日,番禺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该公司赔偿袁某家属各
种损失36万余元。

  小货车肇事一乘客身亡

  今年2月,番禺某客运公司的营运大客车驶至番禺石楼镇官桥村路段时,逆向行驶的小货车失控冲过马路中间半米高的水泥隔离带,拦腰撞上大客车。客车上的乘客袁某与小货车司机李某死亡,另有16名乘客受伤。其间,客运公司为袁某支付了459元抢救费和1万元丧葬费。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小货车司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袁某家属因担心李某没有赔偿能力,并没有要求李某赔偿,而是以客运公司违反合同为由将其告上法院。死者家属认为,乘客上车买票后,就等于与客运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客车应平安地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否则就视为违约。

  客运公司:赔偿金不超过4万元

  客运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也是车祸受害者,一切经济损失应由李某亲属及小货车的车主赔偿;就算要客运公司赔偿,也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标准来赔偿,而不属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经济损失赔偿范围。按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旅客发生伤亡的,每名乘客的赔偿金不超过4万元。因该客运公司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因此,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法院:客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袁某购买了车票,他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客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将袁某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客运公司构成违约,因此需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至于客运公司认为袁某死亡应由李某的亲属和小货车车主负责赔偿的问题,法院表示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李某赔偿还是要求客运公司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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