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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楼中央空调成“聋子耳朵”因购房合同中模棱两可的条款,站前商贸区5号楼一些业主与开发商闹出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9:11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安心)市民莫先生近日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购买了锡城站前商贸区一处房产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与开发商发生争执。“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在室内安装了中央空调并要求业主支付费用。而据其他业主说,这种中央空调耗电量惊人,现在几乎没人在使用,成了‘聋子的耳朵’。”莫先生说,2005年3月,他购买了由无锡市仲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站前商贸区5号楼的一处104平米房产。因并无急用,直到今年9月他才去办理交房手续。“到房里一看,才发现开发商未经我同意就安装了中央空调。”莫先生认为,
100多平米的室内空间,无论从节能还是装饰角度看,开发商选择能耗、体积都相对较大的中央空调都是不可理解的。开发商则说,安装中央空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早有约定,业主只有交了8000元的空调费,才能拿钥匙。双方僵持了一个月仍没有结果。

  在这份购房合同最后几页的附件中,有这样一条约定:“若单元内已安装小型中央空调的,室外小型中央空调机组由开发商免费提供和安装,室内机组费用由业主自理。”莫先生说,合同签订时,售楼人员并未向其说明这一条。同时,他认为,该合同附件中的这一条款,使用了“若”这一字眼,说明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开发商若真要装中央空调,应事先与业主协商,就产品品牌、规格、价格等作出具体约定,但开发商未做到这一点。

  此外,莫先生说:开发商安装的空调耗电惊人。据他了解,有一户业主140平米的房子,开了中央空调一个月电费就花了近9000元。因此,几乎所有住户都将中央空调闲置,而改挂分体式普通空调。

  一位律师说,业主如果认为购房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可申请仲裁或要求法院裁决。目前,房屋买卖使用的是省建设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格式合同,但附件部分是由房产商起草。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格式合同中产生歧义的条款产生的争议,按不利于起草方作解释。

  据了解,为了中央空调的事,不少业主曾找开发商理论,但最终为拿房产钥匙而不得不妥协。在个别业主一再要求下,开发商给出的凭证是一张日期为两年前“空调厂商开具给开发商”的发票。

  据此,有业主认为,开发商两年前就购买了中央空调,并准备安装在出售的房产中。之后,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在附件中关于安装中央空调的条款中,为何使用“若”这一模棱两可的字眼,而不直接说明会安装呢?

  市房产管理局市场处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提供门窗等基础材料时,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应对交货标准加以明确规定,但像本例中由开发商提供空调的情况并不多见,有关房产管理条例中也未有明确规定。业主如对产品质量存疑,可经质监部门鉴定确实后,要求开发商予以整改。

  新闻线索提供者:芳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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