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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调解为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0:44 江南晚报

  本报讯昨从宜兴法院获悉,该院最近连续受理两起因汽车自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案均以调解方式妥善结案。

  9月4日,李某在宜兴一家二手车销售公司订立二手车转让合同,将一辆面包车作价置换该公司的一辆轿车。不料,5天后李某在驾驶这辆轿车行驶中,车子突然自燃并烧毁。李某找到售车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丁蜀法庭。

  该公司认为,根据有关文件,只对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李某买的轿车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故公司无需担责。经查,此轿车系1994年的款式,使用已超过10年,保险公司拒保车损险。李某未提供车子自燃的依据,而要做鉴定,费用高达6万元。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李某将残车归还公司,公司赔偿李某2万元。

  去年8月22日,戴某花14万元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得新轿车一辆。今年10月18日凌晨,戴某在倒车点火时,车头突然冒烟,瞬间蹿起火苗。报警后虽得及时扑救,但汽车仍被烧毁。10月30日,戴某将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公司一起诉至宜兴法院,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索赔15万元。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汽车生产公司赔偿同型号新车一辆。

  有关法官介绍,汽车自燃情况相当复杂,而鉴定周期长且费用大,真要取得某方过错的“绝对证据”有相当难度。在目前相关法律仍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协商解决是最理性的办法。(储晓惠汪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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