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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二万多元保证金应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4:25 新民晚报

  因患高血压,“的哥”黄先生无奈向车辆发包人孙先生提出终止合同,但孙先生却称黄先生违约拒绝退还保证金。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黄先生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因为客观不能,有别于一般的违约行为,判决孙先生退还剩余的风险保证金2.1万元。

  患高血压要求解约

  2005年6月,黄先生和孙先生签订车辆承包合同,约定从7月开始,由孙先生提供一辆轿车给黄先生从事出租车经营,黄先生向孙先生交付风险保证金3万元,并每月交纳承包租金4500元;如黄先生违约,该保证金不予退还。从2005年7月到今年3月,黄先生一直驾驶该车跑出租,每月交给孙先生承包金4000元,另500元从保证金中逐月扣除。

  2006年4月,黄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严重高血压。于是,黄先生向孙先生提出,终止双方的承包合同。孙先生虽然同意解约,但双方为黄先生是否违约,该不该退保证金产生了纠纷。而且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

  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黄先生上诉称,驾驶员不应当带病上岗,自己因无奈才提出终止合同,并不是故意违约。而孙先生则认为,黄先生因身体因素要求解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自己有权扣除保证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考虑,驾驶员不得带病上岗。黄先生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高血压,已不适宜再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因此,双方的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因黄先生身体因素所致的客观不能,虽不属于不可抗力,但仍应当区别于一般的违约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查,黄先生交的3万元风险保证金抵扣已经交纳的部分,目前还剩余2.1万元。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孙先生将该笔风险保证金退还给黄先生。通讯员胡瑜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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