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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可少交诉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1:44 重庆晚报

  当事人如果选择调解结案,不仅可少交诉讼费,还可优先执行。昨日,市高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这些方便当事人打官司的调解措施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固定。据称,此举在全国法院中居于领先。

  调解后减交诉讼费

   为了激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阶段,来确定调解结案后减交诉讼费的具体金额。

  调解结案后,法院要促使当事人即时履行、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另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要优先予以执行。

  随时随地进行调解

  刘竹梅说,以前存在一些误区,片面认为只能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后才能调解。《意见》明确指出,法官要即时调解,也就是说,不仅在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可以调解,在立案、庭前准备、庭审和庭审后的各个环节均可调解。

  另外,为方便当事人,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接受当事人的预约,专门安排时间、地点进行调解。

  说情人将参与调解

  市高院副院长刘竹梅介绍,为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意见》为法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调解技巧,其中第19条明确规定“说服说情人,找准借力点”。

  刘竹梅说,对于某些有熟人或同事来讲情的案件,要说服说情人参与调解,婚姻、家庭或赡养类案件,法官可以请当事人的亲友、村委会、工会、妇联等参与调解。

  除了法官主持调解外,还可委托书记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案件,庭长和院长可亲自参与调解。

  不得违背调解自愿

   《意见》第13条规定:各级法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调解激励机制,如将民事调解的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进行特别奖励等。

  刘竹梅说,考虑到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对于没达到调解工作指标的法官,也不扣分或处罚,以防止法官因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背调解自愿的原则,发生违法调解的情况。

  温馨氛围化解对立

  一圈软座沙发,一束鲜花,几杯热茶……这可能和庄严肃穆的法庭大相径庭,但它也许是法院设置的专门调解室。

  《意见》第12条专门规定,有条件的法院可根据不同案件类型,设置风格各异的婚姻调解室、赡养调解室等,通过建筑设计、室内布置和色彩搭配等来缓解当事人的对立紧张情绪,达到促使当事人调解的目的。

  法官提醒

  调解协议签字盖章就生效

  昨日,市高院副院长刘竹梅说,《意见》规定,在调解中,法官要向当事人充分讲明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的生效方式。

  据了解,一旦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调解书;双方也可自行达成协议,签订协议书,通过签字或盖章加以确认。这两种方式均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还提醒,因为调解协议书相当于“终审判决”,一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备再审条件,调解协议书的内容难以改变。

  记者易守华 实习生任雪萍/文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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