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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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6:15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薛昆)人民调解员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现象、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引导和促进。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已经形成,并提交昨日继续进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我省在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法院的推动下,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
《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中指出,人民调解员不得受理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纠纷。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员与调解的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继续调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