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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应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6:1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薛昆)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公众应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指出,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四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都要征求公众意见:一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
划;二是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是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四是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有委员在审议中说,环境污染对一个家庭的影响不仅仅是生活环境质量方面的,更是身心上的,建议将第四类需要公众参与的环评项目修改为“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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