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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有贼 司乘人员要出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6:16 三秦都市报

  “长途客运经营者理应保护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写入法规加以规范。”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在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这样的修改建议。此话一出,立即引起了其他委员的响应,对该法规的修订细节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该法规不适应道路运输管理需求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我省第一部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在2003年和2004年做过两次修订。事隔两年之后,随着道路运输市场的新变化、政府转变职能和服务方式的要求,该法规已不能适应道路运输管理的需求。经过大量调查了解并广泛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对该法规作进一步修改很有必要。

  车主负担减轻了就没人愿超载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货运经营者运输货物时,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载货,严禁超载;所载货物不得违反装载要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法规应该明确“禁止超载”,对于行车安全和保护路桥而言都是有利无弊的。但是作为交通部门一直没有一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让广大车主心甘情愿地杜绝超载。

  分组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导致超载的原因很复杂,最主要的原因是车主的负担太重。首先,不管有没有货运生意,按月缴纳的养路费雷打不动,如果缴得不及时,滞纳金非常高;其次,道路无论好坏,根本不考虑路面是否在养护施工,交通是否拥堵,路况质量和服务水平下降了,通行费却居高不下;另外,物价飞涨,运价却维持着30年前的标准。

  司乘人员有责任保障旅客安全

  在出行途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镜头:长途客运车上有小偷作案,大多数司乘人员却视而不见,一副事不关己的模样。本次在修订该《条例》时,对这种情况也作出了规定: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车驾驶人和乘务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制止违法行为。

  有的委员指出,行进中的长途车上发现了小偷,如果不立即加以制止的话,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谁也没办法预料。车上有小偷首先应该提醒旅客注意车内的状况,然后在制止小偷的同时向警方报告。因此,这个规定应进行进一步完善,改为“提醒旅客并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不做这样的规定,就是对小偷的纵容,司乘人员应该有责任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罚款幅度太大易导致野蛮执法

  有委员注意到,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法律责任章节,罚款的幅度太大,诸如20—200元、500—3000元、3—10万元等等。这么大的罚款幅度,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弹性执法,野蛮执法。罚多少钱,全看执法者的心情和被罚者的态度。正因为有这么大的罚款幅度,才会出现诸如假市容假路政上路“执法”的现象,这是广大群众最为反感的。本报记者 薛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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