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长城有了“护身符” 专项条例今起施行,保护长城步入法治轨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55 解放日报 | |||||||||||
一块已修补在墙上的新文字砖上刻着“贰零零伍年古城指挥部监制”的字样(11月27日摄)。
新华社 发 我国出台的首部针对单项文化遗产的专项条例———长城保护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城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旅游开发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有的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的“四有”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这些突出问题促成了长城保护条例的出台。条例规定:长城修缮应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但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应听取专家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均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在长城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长城上禁七种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包括: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游览区人数须控制 条例规定:“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