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毒酒案终审判决 致死14人首犯判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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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28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余亚莲实习生唐佩阳)曾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广州“5·11”毒酒案昨日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用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进行销售的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禾公司)法人代表程才明被判死刑,其他上诉人也均被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工业酒精酿酒致死14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巨禾公司在程才明的决定下,先后从私人和广州市卡莲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卡莲达公司)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并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售给晋业公司;而晋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易新灵将这些酒精转卖给小作坊主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等人。易祖启等人用这些工业酒精作原料酿制散装白酒出售,最终酿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重大悲剧。 2005年5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被判处1年半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同时还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判决,62名原告分别获得经济赔偿3000元至12万元,赔款金额共计13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程才明等四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6名受害者的家属也不满赔偿结果提出上诉。 程才明负全责判死刑 程才明在上诉意见中辩解,悲剧的发生是各个环节共同造成的,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自己也不应该为全部危害后果负责。 但法院强调,程才明作为化工行业的工作人员,明知工业酒精不是食品原料、不得食用,国家标准要求在工业酒精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但其仍然心存侥幸,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其行为构成了销售有毒食品罪。 程才明上诉称,毒酒案并非暴力性犯罪,并且自己有立功表现,不应判处死刑。但法院强调,案件造成了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比暴力性犯罪小”,其立功与造成的后果相比无法抵消。 法院终审认定,这起悲剧虽然客观上由各个环节的错误共同造成,但程才明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的行为是所有环节中最关键的原因,也是最恶劣的一环,其应当对危害后果负全责,因此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 受害者家属上诉被驳回 另悉,26名受害者家属的上诉也被法院全部驳回。当押送犯人的警车开出法院,门口两侧站满了旁听家属。黑色车窗的警车通过门口时,有两三人扑上去拼命地捶打车身,车子里面也传出挣扎声与重重的敲击闷响。直到警车消失在视线范围内,还有些家属呆呆地站立在原地。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