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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途中受伤,谁来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53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旅客在途中被他人从车窗外抛掷的物品击伤,究竟由谁来赔偿?11月14日,北流市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该判决要求某运输公司赔偿旅客损失2万多元。

  今年6月25日中午,北流市平政镇村民姚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客车从北流城区返回平政镇,途中,该车与一辆云南籍客车会车时,云南籍客车上一乘客向车外抛物品,造成姚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姚某额部、颌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眼视
网膜震荡伤。经司法鉴定,姚某所受伤害为10级伤残。姚某随后到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作整形检查,诊断为面部多处外伤性瘢痕,建议做面部瘢痕手术整形,预计治疗费用约10000元至12000元。

  事故发生后,北流市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云南籍客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某运输公司司机甘某、乘客姚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后,姚某向某运输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运输公司以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姚某遂以承运人没有安全将其送到目的地为由,将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法院认为,姚某所受伤害不属于承运人即某运输公司免责法定事由,其经济损失应由某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姚某受伤虽经北流市交警大队认定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但姚某作为受害人既可以向过错侵权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按客运合同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据此,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合计20896.1元,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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