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膛破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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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58 云南日报 | |||||||||
【法规名称】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实施日期】
2007年1月1日起 【法规亮点】 城市建设专业规划要公布 根据条例的规定,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供水、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此外,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营时间、线路、站点的确定和变更应当公示,征求市民的意见,由州(市)、县(市、区)城建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禁止8种破坏卫生行为 下列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受到禁止: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在公共区域内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运输车辆沿途泼撒渣土、粉尘、垃圾等;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占道经营。 城建监察人员不得滥用职权 条例规定,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未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如有滥用职权行为,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将由其所在单位或发证机关暂扣或收回其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