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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买房却成房贷纠纷被告原来是公司借员工名义调“寸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0:44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任蓉蓉报道最近,北塘法院受理了一批房贷纠纷,其中数十起案件的被告都是房产开发公司员工。据反映,他们只是让公司借用了个人名义贷款买房,自己实际并未买房。有关法官表示,这批纠纷暴露出房屋开发买卖中的某些不规范行为,如果处理不妥当,很可能伤害真正买房的市民。

  前两天,法院给一名男子发传票,通知他因拖欠房屋贷款被银行起诉。该男子当场
傻眼,表示根本没有买房。看过房屋地址后,他透露自己是该房屋的房产开发公司的员工,公司曾用他的名义贷款买房来周转资金。男子表示他只出借身份证,并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字,真正负责还款的是公司。法院随后发现,共有20多名被告接到传票时异常惊讶,大呼个人未向银行贷款。他们就职于不同房产公司,反映的情况大同小异。有的纯粹“出借”了个人名义,连贷款合同也是公司找人代签的。对此,牵涉到的公司已承认实情。

  员工默许购房行为发生,按贷款合同和相关规定,可认定员工承担还款责任,不过法院在实际中很难作出如此判决。有关法官解释,原因在于纠纷存在内情,很容易引发后遗症。员工不是自愿购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才是真正的被告,欠款不应由员工个人承担。

  另外,这些房产公司纠纷涉及的房屋,大部分已在几年前对外出售。有的房屋甚至装修完毕,有人搬入居住。如果法院判员工还款,产权势必属于员工,那么向公司购房的市民就得放弃房屋,这些市民将是最大的受害者。由于还贷合同中的房价比市场现价低,有一名公司员工还主动表示愿替公司还款,但要求把产权办理到他名下,并将目前的居住者赶走。法院几经调解后,公司拿出一笔“安抚费”才使他放弃这个想法。至今处理的这些纠纷,都由公司认账,与银行进行了调解。对此有关法官提醒市民,购房时要先到产监部门,确认房屋是否办理过抵押手续,以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房产公司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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