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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设区市级工业有关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5:49 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8月10日环函〔2006〕316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适用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局于2004年7月发布了《关于印发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明确了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有关工业专项规划,除全国有关工业发展规划外,其他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有关规划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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