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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转让车位先签“不平等”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7:56 深圳晚报

      欲转让车位先签“不平等”条款?

      枫丹雅苑发展商涉嫌将自身应承担的车位税费转嫁业主引争议

      本报记者张玲实习生郝甜甜报道折腾了一个月,在办成
二手房过户手续后,从原业主手中买下枫丹雅苑一套房的周小姐在“车位使用权转让”这一环节,被发展商深圳长江兴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示的一纸补充协议“卡”住了。不签,车位使用权转让就无法在发展商那里备案;签吧,又不甘愿将未来有可能应由发展商承担的税费承担下来。

      周小姐买的是二手房,已经拿到了房产证,原业主石先生(化名)与发展商深圳长江兴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过车位使用权合同书,以6万多元买下了某固定车位的使用权,期限至2067年1月14日止。按理说,车位使用权再度转让并不复杂。原业主石先生与周小姐只需到发展商处签署附在合同书后的《车位转让备案书》就完事了。然而事情发生了变化。在周小姐和石先生准备办理备案手续时,发展商方面表示,有关条款有变动,稍后再办。

      等到买卖双方再次前往办理备案时,发展商一位姓杜的小姐告诉他们,还有一份补充协议要签,补充协议第3条规定—“如遇政府有关车位政策调整,由此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各种需由发展商承担的各类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可就在业主与发展商之前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今后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需要重新就车位使用权转让签订合同,或缴纳有关费用时,甲、乙双方均不得拒绝。”补充协议第3条等于完全推翻了这一条,将发展商今后有可能应承担的税费全部转嫁到业主身上。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客户部,一位工作人员称公司并没有强迫买家签字,这是双方自愿的。“可如果业主不签就不能备案,就无法完成使用权的转让。您说是不是有强迫的意思呢?”记者问。这位工作人员无言以对,以一句“这是卖家的问题”挂了电话。“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部”的金小姐告诉记者,该条款肯定是不公正条款。对于此类条款,要看主合同里面是否有相关规定,要是主合同已有规定,作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附属合同,就应按照主合同的规定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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