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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盗版光碟三万张判刑又罚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4:39 重庆晚报

  本报讯制作盗版光碟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批发倒卖盗版光碟同样是犯罪。渝中区法院在日前就判决一起这样的案件,一个打工仔进货3万多张盗版光碟,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刑7个月、罚金5000元。

  法院调查表明,徐某的姐姐开了一个千禧龙音像制品公司,不断从广州购进光碟,并在渝中区新华路一带批发、零售。徐在2000年时被其姐雇佣,安排负责进货。2004年12月
23日,警方接到报案,称有人贩卖盗版光碟。随后,警方在新华路210号、223号查获各类光碟6万多张,其中不乏中外大片、名片。经过鉴定,其中有3.8万余张是盗版光碟。

  警方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和嫌疑人的交代算了一笔账:如果以每张4.8元的最低销售价格计算,其违法所得为18万余元。今年5月15日,徐在浙江省台州市被捉获。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影、录象、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院认为,徐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特征,遂决定对其判刑。

  律师提醒

   制作、销售盗版光碟都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专门出租盗版光碟的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冯乔兵律师称,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约束的是制作、发行、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这些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租赁盗版碟并不构成犯罪。租赁盗版碟是一种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经营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盗版光盘。如有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对其处以违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另外,著作权人还可以对其进行民事侵权索赔。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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