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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布科室领导“四大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6:00 深圳特区报

  网上公布科室领导“四大恶行”

  市人民医院医生陈建良诉曾延华名誉侵权案昨二审开庭本报记者马培贵

  核心提示:

  今年4月21日,美籍华人、53岁的深圳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曾延华博士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以《谁来切实管管医疗行业的医疗质量、医疗法规执行、学术论文造假和医疗乱收费?》(下称《谁》文)为题,公开点名批评博士生导师、主任医师、深圳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代理主任陈建良“乱收费、手术死亡率高、收红包和学术造假等‘四大恶行’”,此文长达万余字。文章上网后引起轩然大波,被众多网站转载。

  今年6月,陈建良将曾延华诉至罗湖法院,要求曾延华停止名誉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今年9月,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曾延华删除在网上发表的《谁》文,在网站上发表向陈建良的道歉声明,并赔偿陈建良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曾延华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0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众多媒体记者旁听。法庭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焦点集中在是否乱收费、手术死亡率是否奇高、是否存在论文造假等问题上,就《谁》文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由原被告发表自己的看法。

  焦点一:陈建良是否乱收费?

  曾延华诉称,陈建良在2005年担任科室负责人以来,利用职权严重违反规定乱收费,获取个人利益,通过血疗和溶氧创收,收费70%归医院,30%归科室。通过这种形式,陈建良个人每月仅效益工资一项就比科室其他人员高出2万多元。

  陈建良辩称,血疗和溶氧是当时通用的治疗方法,特别是在“非典”时期,应用更加广泛。陈建良认为,他们科室接收的是脑外科病人,多存在缺氧问题,需要溶氧治疗,一天用4瓶氧气是正常的。况且,这种收费标准是医院规定的,当时每个科室都这样做。

  焦点二:陈建良手术死亡率是否奇高?

  曾延华诉称,2005年1至12月,经陈建良手术的7例颅内动脉瘤患者,死亡6例,死亡率为85.7%。陈建良基本医疗技能很差,手术死亡率奇高。目前在国内脑动脉瘤夹闭术的死亡率约为5%,如果过高则是不正常。陈建良还在2005年出了一级医疗缺陷,导致病人死亡,医院为此赔了30万元。在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医疗缺陷后,陈建良反而被提升为科代理主任。

  陈建良辩称,7例手术确有6人死亡,死亡率为85.7%。但他独立完成的手术只有3例,另外4例是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中本科的吴主任主刀2例,外请的漆主任主刀2例。陈建良同时反驳说,曾延华在2005年11月、12月间做过3例手术,结果3名病人全部死亡,死亡率100%。一次手术时,曾延华打开病人颅腔后,却找不到肿瘤位置,是他上来帮助他完成手术。

  陈建良说,每个医生都会有失误,每个医院手术都会死人。对专家组认定他的手术为“一级医疗缺陷”,负次要责任(40%的责任),他对这个结论仍持有异议。

  焦点三:是否存在论文造假?

  曾延华在《谁》文称,陈建良发表在2000年7月第16卷第4期《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上的论文《颅内动脉瘤显微外科手术163例分析》,论文摘要表明,该文通过“总结”颅内动脉瘤显微外科手术的治疗经验,“统计”近两年来显微外科手术夹闭的163例颅内动脉瘤患者的临床资料、手术方式及术后转归,结果为成功夹闭155例,死亡8例(4.9%)。文中作者共有8人,中文作者6人,第一名为陈建良,两名韩国作者居后。

  曾延华称,市人民医院自开院以来,进行的该类手术总共不足100例。陈建良去韩国学习了80天,根本不可能完成150例的动脉瘤手术夹闭病例。一审结束后,他专门去了韩国,到陈建良学习过的医院取证。该院的金教授证明,陈建良在此学习期间为二级助手,只观看手术,并不主刀。金教授还出具证明书,证明他们没有向陈建良提供手术数字,也没有同意他使用本院的数据发表论文。陈建良论文的第2至第6位中文作者证实,对陈发表的论文没有签名。曾延华认为,陈建良没有资料就写出论文,是明显的论文造假,其目的是为了骗取职称职务晋升,同时欺骗病人前来就诊。

  陈建良认为:他在韩国学习期间参加了脑科医学会议,参与了该会议资料的整理工作。因涉及到境外作者,在杂志社严格要求下,他还专门要到了韩国作者的签名。陈建良认为,写作论文,并没有要求作者必须完全参与。

  曾延华:希望二审法院给予客观评判

  曾延华在庭审陈述时表示,医疗行业是人命关天的行业,他对陈建良的行为实在看不下去才站了出来予以揭露。在一审开庭前,他已将《谁》文从最初公布的社区论坛上删除。曾延华认为,《谁》文中讲到的陈建良“乱收费、死亡率高、收红包和学术造假”,都是事实,并无诽谤、诋毁,不构成对陈建良的名誉侵权。因此,他希望二审法院对此案有个客观的评价。

  陈建良:希望二审法院驳回曾延华的上诉

  陈建良认为,曾延华在《谁》文中,有29处使用侮辱人格的字眼,对其进行诽谤、诋毁。他称,自己是病人满意的医生、博士生导师,做的手术死亡率很低,有许多外省病人专门找他做手术。由于受到《谁》文影响,“我从一个好医生成了杀人犯,没有人再敢找我做手术,《谁》文砸烂了我的饭碗。”《谁》文提出的四大罪状均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曾延华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曾延华发表《谁》文的真正目的并非捍卫真理,而是为了与其争夺科室带头人,“其主观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因此,希望二审法院驳回曾延华的上诉。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因为曾延华在韩国取得的证据,须经我国驻韩使领馆认证,法庭允许曾补办认证手续。庭审调查结束时,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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