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胜景区内采石建宾馆将罚1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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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7:27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晓斌通讯员唐振华)昨天,由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正式实施。据了解,今后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八达岭风景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工作人员向游客分发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长城保护条例》宣传手册。随着《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正式实施,已实施了21年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被废止。
新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将处以1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并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在风景名胜区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处以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以2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并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昨天同时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对个人处1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RJ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