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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住户共赔一万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7:27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翔)王老先生居住在通州区梨园东里29号楼612号。今年4月7日11时许,老人经过楼下北侧时,从第五单元楼门附近掉下一块玻璃,当即砸伤了老人的头部。老人被送进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等,住院10天。由于查不着是谁家掉的玻璃,老人将物业公司和第四、五、六层的住户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2.1万余元。

  庭审中,不少邻居答辩称,自己家有护栏或者是塑钢玻璃,不存在玻璃脱落的情况。还有15名邻居根本就没有答辩。

  日前,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9名住户作为玻璃的所有人,现只有一家住户提供证明,事发后民警到他家勘查,证实此事与他无关。因此,举证不足的13名住户和未到庭应诉的15名住户均应承担责任,赔偿老人1.4万余元。RJ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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