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补休”还是“补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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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4:25 新民晚报 | |||||||||
为了一天的加班工资,本市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操作工贺小芳(化名)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周六加班的费用。日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此案作出裁定,贺小芳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宁要钱不要休
不久前的一天,公司接到安排一批货物紧急上船的任务,遂要求贺小芳周六加班,她欣然答应。不日,公司安排她补休。由于想多挣点钱,贺小芳不愿补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标准是按《劳动法》的规定为日工资的200%。公司不同意,并认为公司的一贯做法就是员工加班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 在仲裁委的庭审过程中,贺小芳提出,休息日加班,是要加班工资还是补休,自己应有权选择。公司强行安排补休,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则辩称:加班的补偿形式有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两种,公司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此安排并无不妥,劳动者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优先安排补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休息日加班的补偿形式,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哪个优先?职工能否自己随意选择?劳动者一般较倾向于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因为这样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但仲裁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加班后应安排补休,在没有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工资。 两种情况例外 但仲裁员也指出,有两种情况是例外的。《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允许以补休作为补偿。以“十一”黄金周为例,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在这时候安排劳动者加班,那么应支付日工资的300%的加班费。10月4日至7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再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本报记者邵宁通讯员刘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