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龙门架雨夜伤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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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4:25 新民晚报 | |||||||||
由于非机动车道施工改道,唐先生雨夜骑车上人行道,结果却撞上一个缺乏警示标识的龙门架,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唐先生将地铁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三家单位赔偿12万余元。经过庭外和解,唐先生日前终于从施工单位上海金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处获得了11万元的赔偿。 今年1月23日晚上11时许,天下着小雨,唐先生骑助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天山路的非
今年5月,唐先生将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署、长宁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推上被告席,要求第一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2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要求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唐先生认为,第一被告是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管理机关,应当对人行道上危及骑车人安全的设施标以警示标识,以保护行人和骑车人的安全。由于被告没有设置警示标识,以致原告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被告在施工时占用非机动车道,使非机动车改驶人行道,施工期间应该设置警示标识,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第二被告作为地铁建设单位,也应对施工单位加强管理。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对唐先生的诉讼提出异议,认为唐先生将他们作为被告是搞错了对象。经过庭外和解,唐先生与第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金鹿公司一次性补偿唐先生11万元。 通讯员王睿卿本报记者袁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