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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加工产品竟私下变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9:27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 邢泉)一外地公司负责人以同城另一家公司的名义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加工协议,而该负责人在收取本市公司价值近80万元的原材料及18万元加工费的情况下,将加工出来的产品全部私下变卖,得款用于个人投资。日前,河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负责人有期徒刑11年,罚金8万元。

  53岁的潘某原系承德一家铁合金公司法定代表人。1998年12月24日,潘某以承德一
家有色金属公司的名义与本市某矿产公司签订加工钼铁协议:由矿产公司提供总价值为人民币79万余元的35吨氧化钼,由潘某负责加工生产钼铁,矿产公司支付加工费18万元。后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潘某提供了原材料并支付了加工费。其后,潘某利用矿产公司提供的氧化钼加工生产出钼铁,但未按约定交付矿产公司,而是私下予以变卖,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后矿产公司多次发函、派人向潘某催要钼铁,潘某以各种理由推托,直至2002年11月8日承德某有色金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潘某既不交付货物也不返还货款。后经报案,潘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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