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两枚指纹被牵进强奸杀人案 入狱2年嫌疑人终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11:3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继权 通讯员吴汉君)9年前,柳州市连塘路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2年前,警方宣布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贺柳德;1年前,贺柳德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天前,贺柳德接到了重审判决书,被宣判无罪。这起案子在2年时间里一审再审,最后以“证据不足”作出判决,体现了重证据、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连塘路发生血案

  1997年5月,市民陈某将自己位于连塘路2号的2楼6号房出租给宜州市来柳的女青年韦某居住。同年8月24日下午3时许,陈某来到出租屋,发现韦某已经死在床上。经警方技术人员检验,韦的头部被人持钝器击打,颈部有3处刀伤,阴道遗留有精液。进一步勘察,则发现厨房窗口处的铁枝被撬断了一根,而窗外有一根白色的下水管道。据此推断,歹徒是沿下水管道攀爬进入房间,入室后杀害并奸淫了韦某。

  在下水管道距地面2.3米处和4.5米处,警方提取到两枚汗垢指纹。

  此案的侦破多年无进展,直到7年后,警方通过指纹比对,发现一个叫贺柳德的中年男子的指纹和上述两枚指纹相同,遂于2004年11月2日将其抓获。

  贺柳德家住柳州市景行路,无业,平时和妻子以洗车为生。2003年冬天,贺柳德因抗拒城管部门执法,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10天,办理拘留手续时所留指纹,最后被公安部门鉴定为和上述案件中采集的指纹相同。

  两枚指纹难定论

  2005年6月,检察机关以贺柳德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罪,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柳州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害人被奸淫时已死亡,故不宜以强奸罪对贺柳德定罪。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经济损失。

  “法院对他判死缓,说明了此案的复杂性。”接受贺柳德家属委托为其辩护的广正大律师事务所龙泽岭律师说。他认为,公安机关在下水管道上提取的两枚指纹,只能证明贺柳德爬过该水管,而不能证明他有撬窗入室并杀人、奸淫的行为。

  剩下能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就是被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然而,事隔7年后再拿残留物去检验,已经无法检验出是否属于贺柳德的,自然无法作为证据了。

  贺柳德本人在庭审阶段,始终否认有杀人行为。

  2005年7月柳州市中院作出死缓判决后,贺柳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作出裁定书,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证据不足终获释

  柳州中院今年9月、11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又有过较激烈的对质。

  重审阶段,公安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据出庭作证的公安人员介绍,现场勘察时还在室内的塑料地板上提取了一枚足印,经鉴定是贺柳德左足赤足所留。

  龙泽岭律师对这份证据提出了质疑:在以前的庭审中,为什么没有出示这份足印?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中,并无关于在现场提取足印一节;这一证据,除了技术人员的说明,并无现场勘察参加人和见证人签名认可。因此,这一证据来源有失合法性。

  律师的这一质疑,被法庭采纳了。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贺柳德有过4次供述,前2次否认作案,后2次承认作案,但即使这两次承认作案的供述,也有互相矛盾之处,且与现场勘察情况有出入。龙泽岭律师认为,其供述不排除被刑讯逼供的可能。

  由此,法院在今年11月22日作出的判决中,认为相关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不具有排他性、惟一性。因此,本案证据不足,贺柳德无罪,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月1日下午接到判决书后,贺柳德被当庭释放,由亲属接回了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