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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电起纠纷客户告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0:41 新京报

  原告被告均称监控录像可作证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通讯员李志峰)因认为在办理水电费缴费业务时,银行多收了自己的钱款,孙女士将工商银行某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244.15元购电款,并赔偿交通费9元。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孙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10月13日约午后2时左右,她到工商银行的一个储蓄所交水电费。孙女士自称交费当天,她将水费缴费单和购电卡及300元现金送入窗口内。营业员告诉共需交纳266元多,便从窗口给孙女士找钱,先后两次共找给其30余元,但并未给其收据。

  孙女士表示,当自己回家输电字的时候发现,电卡上没有电字。在与银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孙女士起诉至法院。

  银行表示,实际情况是当天下午3时29分,孙女士到储蓄所办理水电费缴费业务。当时孙女士持2张电卡要求购买500度电,同时交水费,柜员告知购500度电加水费共计266.35元,孙女士交给柜员300元现金,柜员在购电时显示卡内原来有电,便告知孙女士后将200元现金退给,随后办理了交纳22.2元水费的业务,又找给其77.8元现金。银行称,整个交款过程都有监控录像为证。

  对此,孙女士要求在法院主持下,观看监控录像。孙女士说,只要看清她从窗口递给营业员多少钱,再听听营业员当时声音,一切才会真相大白。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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