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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置换骨头不能报销告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0:47 新京报

  法院判定院方补偿3000元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骨折患者李女士在某医院就医时,院方在未告知股骨头置换属自费的情况下,选择了进口股骨头假体进行置换,被李女士以侵犯知情权为由起诉。日前,经一中院终审判决,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须补偿患者3000元。

  2005年8月19日,家住丰台区的李女士因左腿骨折,被送往某大型医院骨科接受治疗。期间,主治医生告诉患者家人,最佳治疗方案是置换股骨头,并可使用医保报销。

  李女士家人便同意了此方案。

  但1个月后,其家人办理结算手续时却得知,其中1.9万余元的人工器官费不能报销。

  李女士后来了解到,医院可以使用只需2000元左右的治疗方案。因此,李女士认为,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保报销范围之外的人工器官费1.9万余元。

  医院认为,李女士做置换股骨头比较合适,术前也告知了患者家属置换股骨头为自费,且患者家人已在《自费项目协议书》上签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医院不能证明其提交的《自费项目协议书》系李女士或其家属签字,故被认定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医院采用国产材料,患者支出也会降低,医院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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