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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擅用进口货 患者获赔三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1:53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医院不能证明患者已在协议书上签字,当其为骨折患者李女士安装了进口假体并被告上法庭后败诉。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付李女士3000元补偿款。

  去年8月19日,丰台居民李女士因不慎摔倒导致左腿骨折,被送往被告医院的骨科进行治疗。李女士起诉称,治疗期间主治医生告诉其家人,治疗最佳方案是置换股骨头,
同时还能用医保报销。李女士家人随后同意。但一个月后,其家人办理结算手续时被告知1.9万余元的人工器官费不能报销。李女士事后了解到,她的伤情治疗手续只需2000元左右,即便必须置换股骨头,采用国产材料的费用也要比进口材料便宜上万元。李女士认为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医院承担医保范围之外的人工器官费1.9万多元。

  医院则辩称,他们在手术前已告知家属,手术中置换的股骨头为自费,而且她的家人已在协议书上签字,医院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采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治疗方案并无不当,但医院并不能证明协议书上的签字是李女士或其家属所为,因此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医院采用费用较低的国产材料,李女士支出的费用必然会降低。因此,医院应对李女士所支出相对较高的进口材料使用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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