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上的优待难以兑现 伤残警察凭证乘车屡遭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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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7:4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记者 严珑 实习生 余莎 59岁的汪先生是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一名警察,30年前因公受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上月24日,他搭乘公交车从汉口宗关到汉阳郭茨口,当他掏出伤残证时,被司机告知不能免费乘车。
“这种情况经常遇到。”汪先生昨日对记者说,其实他的伤残证办了多年,但一直没有使用。直到去年7月统一更换新证后,他才知凭此证可免费乘坐公交车。但事实上,每当他掏出伤残证时,乘务人员多以“不知道”为由拒绝。 “车票并不贵,但这是我应享受的权利。”汪先生说,他近期多次向民政部门咨询,均被告知凭该证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待遇。 记者看到,汪先生的伤残证“持证须知”第一条说:凭此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次页上印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经评定符合伤残人民警察条件,特发此证。” 记者就此向武汉公交集团相关部门咨询,一负责人称,市政府颁布的文件中有14种证件可享受免费乘车优惠,其中有伤残军人证,但并没有伤残警察证。 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其中第四十一条为: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