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首例因索赔一角钱状告代理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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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2:10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武艺)律师是为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服务、对其合法权利予以法律保护、伸张法律正义的公证角色。但令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某意想不到的是:今年11月份,他这个为维护当事人权利的代理律师竟然因为一起购买种子、化肥代理案成为被告。4位当事人认为:吴某某具有主观过错,存在违约责任,要求赔偿人民币一角钱。据了解,这是内蒙古首例状告代理律师案。
★案件起因 2005年春天,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的孔凡广委托代理人赵国峰发展胡萝卜种植。家住该旗乌丹镇桥南村的村民赵国庆、邵俊丰、董宝祥、赵国华从赵国峰处购买了种子、化肥,然后按照孔凡广提供的技术指导种植。他们所购买的种子系盒装,盒上印有英文字母,但盒上没有标签,同年8月上旬补签了种植合同。胡萝卜到了收获季节,其产量及成品却与合同承诺相差甚远,4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5年11月,4位村民向律师吴某某咨询维权事宜,吴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没有标签的盒装种子,不是合同约定的品种种子,是《种子法》规定禁止销售的种子,是不合格的种子,是假种子。他支持4位农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4人便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孔凡广认为:自己提供的种子是盒装,来源也合法,同时还有种子企业的合法执照,种子本身没有质量缺陷,只不过标签未贴在种子的外包装盒上,所以原告提出的种子是假种子的理由不充分。委托代理人赵国峰则认为:4原告也将自己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合适,因为4人到其家中拿种子是为了双方方便,而购买种子是经过对方同意,另外,合同是4人与孔凡广签订的,与其无任何关系。法院认为:4位原告与被告孔凡广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其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诉称被告孔凡广提供的种子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却没有证据证明,仅以包装盒无标签即推定涉案的种子为假、劣种子。经法院明释是否对被告提供的种子质量进行鉴定,原告明确表示不鉴定,故原告提出的无标签即不是种子的观点,法院不予以采纳,故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孔凡广提交购买种子的发票不是北京市统一专用发票,提交的北京某种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系复印件,对此两份证据存在的瑕癖负有举证责任。法院核对上述两份证据的费用应由被告孔凡广负担。依法驳回4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败诉后,4位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吴某某仍然坚持自己的代理意见。4位当事人遂以“被上诉人销售的种子无标签,违反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法证明该种子是宝红品种,系假种子。违反了合同约定等”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中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主张孔凡广提供的种子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证据为种子包装盒无标签,但包装盒无标签不能推定不是种子,上诉人主张是假、劣种子证据不足,中院不予支持。驳回4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状告律师 一审、二审败诉后,4位当事人认为两次败诉都是代理律师的错误判断造成的。今年11月份,他们认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咨询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具有主观过错,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角钱。吴某某自认为自己的错误导致四人经济损失,便给他们写了一封信。内容为:“由于我错误的行为,没有标签的盒装种子不是合同约定的品种种子、假种子,是《种子法》规定禁止销售的种子,是不合格种子、假种子。导致两审败诉,满心愧疚。我怀着沉重的负罪感向你们表示深深的歉意,对于因我的过错给你们造成的损失,恳请协商解决。为深刻反省,吸取教训,从即日起,暂停办理新的律师业务。”目前,此案仍然在审理之中。晨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新闻热线: 0471-3339111 0472-69866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