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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存款案银行被判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3:28 法制晚报

  存单被他人用假证件挂失并取走 储户起诉银行未尽职责 要求其承担责任

  冒领存款案银行被判无责

  留存电话及假身份证上住址与原告的不一致 此情况非金融机构法定审核范围

  本报讯(记者 李奎)存单被他人用假身份证先是办了挂失,接着又冒领了3.5万元,郭先生以银行未尽职责为由将某银行告上法院。

  上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被判败诉的郭先生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悉,去年6月,郭先生到被告银行办理了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定期存单,存期1年。今年9月,他拿着该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该存单早已在2005年12月6日被挂失,并在7天后被人取走。

  据郭先生说,他的存单及身份证件从未丢失,银行保留的挂失手续也不是他的签字,用于挂失的身份证照片与地址均与他的不符。

  郭先生认为,银行没有核对办理挂失及取款人的身份证件的真伪及签字,具有过错,应当对其存款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银行称,在办理存单时,对于住址等信息,因存在较大的变动性,虽然开户时留存,但并不作为核对的依据。银行仅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故在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核对一致的情况下,该行受理并处理了该存单的挂失申请。

  挂失申请人申请挂失时,提供了准确的存款账号、存期、金额、存款种类等重要的账户信息,后又凭正确的密码办理了提前支取手续。被告银行认为,存款冒领的直接原因是郭先生未能保存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和身份证件所致,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申请挂失人提供的虚假身份证件中载明的住址及留存的电话与原告本人不一致,但此情况非金融机构法定审核的范围,故不能因此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根据密码的专属性质,本案中取款人提供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有理由相信此人就是存单的合法权利人。故银行的行为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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