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网上动了我的信用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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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4:25 新民晚报 | |||||||||
2个月内,利用互联网共计窃得11名被害人的信用卡内存款2.1万余元。日前,经南汇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张丹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2万元。 一万余元不翼而飞 今年2月底,家住本市的凤先生收到信用卡对账单后,发现从未开通过网上支付业务
被害人变成害人者 就在被抓前几天,张丹华刚刚办完婚事。转瞬间,要离开婚房关入牢房,张丹华怀着满腔悔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原来,去年9月,他用银行信用卡在网上购物消费后,发现自己卡内被无端划走1000余元,通过向银行了解情况才知道:自己信用卡卡号的后6位就是初始密码,由于自己未修改初始密码,所以被他人利用,通过网上银行窃走了钱款。在惋惜自己的财产损失、痛恨犯罪分子之余,张丹华的脑海中却萌生了以牙还牙、利用此类信用卡的特点窃取他人存款的念头。而待业在家、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生活现状,更使他不惜铤而走险。 今年1月15日,张丹华第一次非法侵入了他人的信用卡账户并成功窃得了1000余元,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他沉迷于坐在家中电脑前,敲击几下键盘就将他人钱财占为己有的“乐趣”之中,大肆将账户内资金用于网上购物或转账提取现金。 截至案发时,张丹华先后共计窃得11名被害人的信用卡内存款2.1万余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及上海地区盗窃罪数额标准,已构成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张丹华到案后已退赔全部赃款,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本报记者郭剑烽通讯员南剑 检察官提醒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安全性问题引发的网络犯罪已趋多发态势。犯罪分子无论身处何地,往往可以通过一台电脑接入互联网,实施侵犯公民财产类的犯罪。因此广大市民需加强防范意识,及时更改信用卡初始密码,在可靠的网站进行消费,及时核对每月对账单,一旦发现有可疑消费项目要立即报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