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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网上动了我的信用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4:25 新民晚报

  2个月内,利用互联网共计窃得11名被害人的信用卡内存款2.1万余元。日前,经南汇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张丹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2万元。

  一万余元不翼而飞

  今年2月底,家住本市的凤先生收到信用卡对账单后,发现从未开通过网上支付业务
的自己,竟然在短短一个月间多出131笔网上支付的交易记录,账户内先后共被划走1万余元人民币。警方接凤先生报案后即展开侦查,通过调取网上银行交易清单、追踪卡内资金流向,发现从凤先生信用卡账户内流出的钱款大部分进入一用户名为张丹华的银行账户内,并且钱款均已通过ATM机被提现取走。公安人员顺藤摸瓜将正在家中上网的张丹华一举抓获。

  被害人变成害人者

  就在被抓前几天,张丹华刚刚办完婚事。转瞬间,要离开婚房关入牢房,张丹华怀着满腔悔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原来,去年9月,他用银行信用卡在网上购物消费后,发现自己卡内被无端划走1000余元,通过向银行了解情况才知道:自己信用卡卡号的后6位就是初始密码,由于自己未修改初始密码,所以被他人利用,通过网上银行窃走了钱款。在惋惜自己的财产损失、痛恨犯罪分子之余,张丹华的脑海中却萌生了以牙还牙、利用此类信用卡的特点窃取他人存款的念头。而待业在家、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生活现状,更使他不惜铤而走险。

  今年1月15日,张丹华第一次非法侵入了他人的信用卡账户并成功窃得了1000余元,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他沉迷于坐在家中电脑前,敲击几下键盘就将他人钱财占为己有的“乐趣”之中,大肆将账户内资金用于网上购物或转账提取现金。

  截至案发时,张丹华先后共计窃得11名被害人的信用卡内存款2.1万余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及上海地区盗窃罪数额标准,已构成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张丹华到案后已退赔全部赃款,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本报记者郭剑烽通讯员南剑

  检察官提醒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安全性问题引发的网络犯罪已趋多发态势。犯罪分子无论身处何地,往往可以通过一台电脑接入互联网,实施侵犯公民财产类的犯罪。因此广大市民需加强防范意识,及时更改信用卡初始密码,在可靠的网站进行消费,及时核对每月对账单,一旦发现有可疑消费项目要立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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