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昌法院要求法官提高四能力促社会和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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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9:31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南昌12月4日消息(记者胡啸 通讯员邓文科)为更好地运用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12月4日,江西会昌法院党组要求法官提高“四项”司法能力 一是服务大局的能力。服务大局是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方向,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要把审判工作融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自觉做到审判不充稳定,审判不忘发展;
二是化解矛盾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是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是党和人民赋予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裁判中要权衡各方利益,把握案件的实质,综合法律规定、社会效应、公众舆论、价值取向等相关因素,协调各方利益,能调解的尽量调解,不能调解的寻找一个稳妥点下判,合理分配利益资源,避免利益失衡,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达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三是抗干拢的能力。独立裁判是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作为法官要耐得寂寞,守得住清贫,顶得住压力,能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不良风气、人情关系等不当干扰,依照法律独立裁判执行。 四是适用法律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是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适用法律要符合法的本质和功能、法律原则,依照法律,但不死扣法律条文,合理的使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较高水平的适用法律,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