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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被禁 推广费又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3:16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2月4日讯(记者魏传强)11月15日,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推出后,以往商家非常热衷的“进场费”、“店庆费”等被套上了“紧箍”。但随着各路商家又同步推出了花样繁多的另类收费项目,使得该《办法》中的众多条款成了“空文”。今天下午,一位供货商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揭发了一些商家的变相收费行为。

  续签费摇身一变成了年度推广费

  刘先生是国内某著名洗涤用品的济南总代理,每年此时都是他和省城各商场超市续签合同的时候;而往年每签订一份合同,他都要付出数额不菲的续签费。前几天,当看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后,刘先生一度非常高兴,因为该办法明文规定: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但是在这几天陆续拿到商场的新合同文本时,刘先生一下傻了眼。“续签费的确是没有了,但是却增加了年度推广费,数额最少的一家超市也有3000元,比往年的续签费还高。”刘先生表示,除了年度推广费之外,以往各家商场超市曾经比较机动的一些收费项目,此次也被明文写进了合同里。记者从刘先生提供的一份合同里面发现收费项目有20多种:除了年终返利之外,还有新店开业同贺费,新店首单费,新品上架费,促销人员管理费、培训费、工装费,元旦、“五一”、中秋、国庆、圣诞、春节等节日同庆费,条形码费……

  由于不堪重负好几个同行已经不干了

  “随着目前商场、超市的集中度越来越高,如果中小供货商不进这些大卖场的话,产品肯定很难推广,但如果进大卖场的话,就等于找死。”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在2000年的时候第一次进入了一家大超市,当时根本不需要任何进场费。但从四年前开始,各超市的收费项目开始多了起来,而且收费标准每年都会提高。“目前一个新上品牌如果想进入省城所有大超市的话,至少需要准备20万元的“铺路费”,但如果在进入超市后销路不好的话,商场和超市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仅如此,现在很多商场、超市还将员工的工资直接分摊到供货商的头上,并规定了硬性标准。“由于不堪重负,我的好几个同行已经不干了,我现在也正在考虑是否和一些超市续签合同。”刘先生说。

  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害

  “有些人认为,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矛盾纯属行业纠纷,与消费者无关;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不管供货商最终将钱交给谁,最终还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我想这也是国家为何出台规范制度的原因。”刘先生毫不讳言:“以我代理的一种洗衣粉为例,两年前350克装的售价为2.5元;在商场增加了进店费之后,我们马上给厂家打报告,将其压缩为320克,售价还是2.5元;随后又压缩为300克……现在已经是268克了,售价依然是2.5元。说实话,我们也觉得这样做有点对不住消费者,但是又能有什么办法呢!”

  刘先生认为,作为零售商的确也有利润压力,但他们的利润应当是建立在供货商实实在在的产品销售总额基础之上的,而不应当在供货商还未卖出产品的时候就先捞一把。

  ■新闻链接

  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零售商不得以店铺改造、装修为名,向供应商收取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如果未提供促销服务,也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

  同时禁止收取的费用还有: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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