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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停车场停车被盗 保险公司拒赔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0:57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车辆被扣事故停车场,车主逾期提车发现被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河西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在非营业停车场丢失车辆赔付比例即保险金额的70%赔偿原告保险金3.1万元。

  去年3月1日,韩某为自己的夏利轿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同年12月2日,韩某驾驶该夏利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被认定为应负全部责任,车辆被扣押于交管部门
事故停车场,扣押期间为当日至12月17日。2005年12月18日,交管部门将该车放行。据韩某介绍,由于当日取车时发现车身处有多处划痕,韩某遂找到停车场方进行协商,但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当时并未将车取走。今年1月23日,韩某再到该停车场取车时,竟发现汽车被盗了。今年4月,韩某向上述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遭到拒绝。为此,韩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其被盗车辆全部损失的80%,计3.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汽车是在交管部门扣押期间失窃的,根据双方共同约定的汽车盗抢损失险第2条第7款规定,车辆在扣押、修理期间被盗窃则不予理赔。

  经审理,法院另查明,被盗夏利轿车所停放的事故停车场属非营业性的停车场。

  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交纳了保险费,享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依约获得赔付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付保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比例不当,应予纠正,应按在非营业停车场丢失车辆赔付比例即保险金额的70%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原告丢失车辆时尚在扣押期内,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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