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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三年未发产权证 44名业主诉开发商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0:57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张虹)今天上午,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主持下,博美园小区44名业主与天津市博美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从法官手中接过了共计37.4万元的延迟办理产权证赔偿款。至此,这宗备受关注的“延迟办理产权证索赔案”,在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袁某等44名原告于2001年8月后陆续购买被告博美置业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天津开发区
的博美园小区一期房屋。2001年底至2002年初,博美置业陆续交付房屋,44名业主陆续入住,可是直到2005年3月业主们才陆续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业主认为博美置业没有依约履行办证义务,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44名业主向开发区法院起诉。

  博美置业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无博美置业协助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期限上的约定,故博美置业在协助义务的时间上也不存在违约。此外,由于博美园项目土地不能分宗,导致必须等待二期工程全部完成后才能得出各业主准确的面积数据并进而办理一、二期全体业主的产权证书,所以,博美置业在协助办证过程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业主拿不到产权证不能归责于博美置业。

  这宗案件,原告主张赔偿的数额很大,纠纷时间跨越逾五年,双方对未能如期办理产权证原因的争议也很大。业主一方曾经信访投诉过,开发商一方则聘请知名法学专家作为代理人,据理力争。

  对于这起纠纷,开发区法院给予高度重视。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咨询,最终法官们对此案的基本事实和未办理产权证的具体原因有了清楚的把握。开发商有责任,但法律政策滞后也是原因之一,法院难以支持业主的较高索赔。为了促使案件和缓解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法官们开展了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法官们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做思想工作,深入业主代表家中,释法明理;召开业主会议听取大家对案件调解的想法要求;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讨论调解方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不断增强,调解数额不断接近,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业主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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