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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输错密码银行卡被锁 储户质疑银行自动锁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0:5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学文)因多次输错密码,一储户的牡丹灵通卡被银行锁定,此后不得不进行密码挂失,并交纳10元手续费。这名储户由此对银行的自动锁卡规定提出质疑。该纠纷经两审之后,法院认为自动锁卡出于保护,符合银行交易习惯,驳回储户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0月,原告冯某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因多次输错
密码被银行锁定。2005年10月30日,原告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填写《储蓄挂失申请书》,在挂失内容选择项“密码”框内划勾,挂失原因处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密码挂失”。

  《牡丹灵通卡申请表》背面的《牡丹灵通卡章程》第6条第5款规定:“持卡人遗忘牡丹灵通卡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灵通卡,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密码重置手续。”该章程第11条第3款规定:“持卡人办理牡丹灵通卡密码挂失,需缴纳挂失手续费每卡每次10元。”而原告冯某认为,银行要求原告办理密码挂失不符合章程规定,因为原告的行为不属于章程里所说的“遗忘密码”,银行的行为涉嫌乱收费,由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返还10元密码挂失手续费,并赔偿原告200元电话费、269元交通费及因此带来的损失5000元,同时请求法院建议追究银行违规操作进行乱收费的行政责任并予以处罚。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冯某诉请。冯某不服,提起上诉,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同时,请求判令银行立即停止执行在柜员机上3次或在柜台上6次输错密码就必须申请密码挂失才开通账户等违法规定。

  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查事实正确。法院认为,上诉人冯某将自己的牡丹灵通卡交给妻子使用,因其妻多次输错密码,银行卡被银行计算机自动锁定,上诉人对此后果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银行方基于持卡人多次输错密码的事实,对上诉人的银行卡自动锁定,这是对储户的安全保护行为,符合银行的交易习惯。况且,上诉人所述章程规定的“遗忘”并非“永远的遗忘”,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更换密码,也是一种救济手段。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理由充分、辩法清楚,应予维持。由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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