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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让消费者很“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0:44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消费者梁女士本想为美丽加分,谁知买回来的化妆品居然使皮肤过敏,导致皮肤红肿痛痒。近日,当梁女士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却遭遇到她料想不到的种种困难。

  事发:眼霜不适致过敏

  据梁女士称,11月17日她在金茂白马商场的妮维雅专柜,购买了一瓶原价98元的妮
维雅一款眼霜。由于之前她使用过这个牌子的其他护肤品,并没出现过敏情况,因此购买当晚她就放心地进行了使用。一个星期后,梁女士感觉到脸部有点小红肿,但她没放在心上,认为这不过是秋季皮肤干燥引起的红肿脱皮,过几天自然就会好的。但是,渐渐情况却开始有点严重了。11月30日晚,梁女士发现眼部周围出现比较明显的红肿,尤其是下眼部还出现了脱皮情况,而且感觉到痛痒,脸上其他地方则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这时,梁女士才开始怀疑是使用眼霜导致的问题。于是,她决定到商场说明情况然后退换。

  商场:无质量问题不能退换

  12月1日中午,梁女士找到当初购买化妆品的妮维雅专柜,跟售货员进行交涉。售货员说,梁女士眼部确实出现了过敏情况。随后,售货员叫来一个看似负责客服工作的人员来进行解释,经过双方沟通后,该负责人表示:第一,如果是产品有问题,梁女士应该把产品送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才能退换;第二,由于该产品是密封型的,商场有规定密封产品打开后就不能换了;第三,商场产品在十天内看情况可以考虑退换,梁女士购买的产品已超过退换时限了。

  梁女士对此感到不解。她认为化妆品不同于其他产品,由于各人皮肤不同,质量合格的化妆品也会对一些肤质的人群过敏。此外,如果说产品拆封后就不能退换,这一点明显不公平,因为消费者肯定是要打开使用过了才会发现问题。同时,梁女士购买产品时的小票和发票上,都没写明退换时限。

  商场方面建议梁女士找正规医院开具证明,如果能证明到她皮肤的问题是由于使用该产品而出现,商场可以考虑退换。

  医院:无法开具这样的证明

  当天下午3时左右,梁女士来到了市第一人民医院皮肤科进行检查。梁女士把情况详细告诉了医生,当班的医生告诉梁女士,她眼部出现的情况应该是过敏性皮炎。梁女士问是否能诊断出是由于使用化妆品不当而导致的,医生一口拒绝了作证明。医生认为过敏性皮炎是由于多种情况引起的,使用化妆品不当只是其中一种,他不能开具这样的证明。

  拿不到医生开具的证明书,自己就无法到商场再进行协商。无奈,梁女士拨打了消费者协会的热线电话。

  消协:没证据很难协调退换

  当天下午4时多,梁女士拨打了我市12315消协电话。当梁女士把情况说明后,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梁女士,如果不能拿到医生证明,没有证据很难协调退换。该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协会也只能先协调,但如果商场不同意退换,他们也没有办法,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同时由于我国的《消法》和《产品质量法》实际上并没有就“自由退换货”作出专门规定,对于内衣、食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任何商家肯定也不会退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下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律有规定但实施难

  随后,梁女士咨询了法律工作者徐建瑞,他告诉梁女士,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责任,但由于化妆品未列入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中,因此,商家没有法定的三包义务。但因消费者个体差异引起的过敏,根据《消法》规定,商家应当履行警示义务。如果商家未对产品作出诸如“有过敏史者慎用”等类似说明的,商家也应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要在7天内凭医院诊断书及发票退货。

  记者手记:在不少商场中时常可见“化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的规定,似乎成了一种“潜规则”,消费者不得不被动接受。而如果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单过程困难,更要花费更多的钱财和精神。这对于广大爱美女性来说,不单是皮肤之痛,更是消费权益得不到保障之痛!

  (报料人 梁女士 稿费20元)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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