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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补偿款再告邻居 不守信业主无理诉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0:5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作为楼上下邻居,他们怎么能在我家门面房楼顶上堆放杂物,还挖个‘大坑’补足自家阳台呢,?真是太欺负人了!”近日,市民徐先生因邻居侵犯其正常使用已购房屋的权益,将邻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赔偿其损失,并将已破坏的屋顶结构恢复原状。法院审理此案后,却依法驳回了原告诉求,这一切究竟孰是孰非呢?

  根据徐某诉称,2004年初他购买了位于城南一小区的门面房,该房屋于当年年底交
付使用,可没多久,楼上邻居李某却擅自在其家门面房屋顶上堆放起杂物,徐某与新邻居多次交涉未果。今年年初,李某非但未收敛行为,反而“变本加厉”破坏该处门面房屋顶结构,挖掘了长、宽各1米、深约30厘米的大坑,让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剧。原告在阻止其过程中还遭遇对方人身与精神伤害,并两次拨打了110报警。徐某认为楼上邻居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的权益。最后,他忿忿地把新邻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立即清除其门面房屋顶堆放的所有杂物,并对已造成屋顶结构的破坏立即恢复原状,并消除安全隐患、停止侵权行为,最后给予他一定经济赔偿。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却提出“是非曲直完全逆转”的答辩意见。据他称,今年3月,原告徐某曾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开发商一次性补偿其6千元,原告则同意李某在其屋顶修建阳台,该协议已由原告与开发商签字盖章并生效,原告也早已收取了开发商的6千元补偿款。在此前提下,李某才开始挖建阳台,并购置了相关建筑材料堆放在原告门面房房顶,而并非原告所称的“无关杂物”。但原告徐某在李某修建阳台过程中,严重违背协议约定,极力阻挠其建阳台,最后还以相邻关系起诉其侵犯合法权益,完全不符合事实情况,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庭也在之后审理中查明,被告购买的房屋位于该小区二楼,由于开发商规划问题,未能配备阳台。因此作为弥补,今年3月,原告徐某已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协议,由开发商一次性补偿徐某,作为让二楼业主李某在其屋顶增建阳台的补偿,协议签订后,二楼业主李某即此案被告就动手修建起阳台,却遭到楼下业主徐某的阻挠一直未如期完工。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购买房屋的开发商已对李某所购房屋未配备阳台一事,出面进行了处理,并与原告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了让二楼业主修建阳台的补偿款,原告也已同意并收取该补偿款,事后却在被告搭建阳台过程中极力阻挠,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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