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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模特状告网易公司一审判决 网易声明致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3:43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和朋友共同完成的数码相机评测报告,被著名网站网易公司堂而皇之地放在了自己的网页上。在与网站交涉不成后,评测报告中的模特以网易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将网易告上了栖霞法院。

  事件回放

  2005年12月,一名摄影爱好者为了对一款新出来的数码相机有更全面的了解,以朋友秦月为模特拍摄了一组照片,并做了一份详细的数码相机评测报告。

  随后,这份评测报告和大约40张照片被上传到秦月的网站上,供朋友参考。但在几天后秦月发现,在著名网站网易的网页上,朋友所撰写的数码相机评测报告被网易全文使用,以自己为模特拍摄的40张照片也被放在了网页上,在报告和照片的四周,还包围着很多数码相机的广告。

  秦月对网易公司“不告而取”的行为非常愤怒,她立即在网页上留言,要求网易公司将照片删掉。但这个帖子很快就被网站管理员删掉了,秦月又试图与网易公司电话联系,但根本不知道该找谁来处理此事。今年1月6日,秦月走进南京市公证处,利用公证的方式将网易公司侵权的事实固定下来,秦月随后以网站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将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网易回应

  今年7月中旬,本案在南京栖霞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网易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说,虽然秦月的照片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就被使用,但是网易公司没有把秦月的照片用作营利行为,从来没有利用秦月的照片做广告和商标,根本就不能说是侵犯肖像权。至于在网页上照片四周发布广告,与利用照片做广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代理人还表示,秦月及其朋友所做的评测报告出现在网易网页上,是出于科学技术的比较,是一种对科学知识的推广普及,没有任何营利性质。而且,在网易网页上,照片已经实际不存在了,秦月提出的侵犯肖像权没有事实根据,网易公司没有侵犯秦月的肖像权,要求法院驳回秦月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栖霞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网易公司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网站内容有编辑、审查等义务,网易公司在其营利性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引来了网友的评论,客观上已经增加了网站的点击率,能够为网站获得利益,并且使用原告的照片也没有得到准许,网易公司已经侵犯了秦月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网易公司在其网页上发布评测文章,并非出于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至于网易公司宣称的,把原告照片使用在数码相机的对比上,是一种科学知识的普及,不属于营利性质,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网易公司赔偿秦月9000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网易网站新闻频道上,连续48小时刊登向秦月道歉的声明,且内容必须得到法院的审核。

  网易公司不服判决,目前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新闻链接

  搜狐公司因擅自将江西某摄影师和模特的人体艺术作品,转载至自己的网站上,被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搜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显要位置向模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一次性赔偿模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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