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解释 污水处理厂达标并通过验收地区应执行设计进水水质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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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3:49 中国环境报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8月25日环函〔2006〕329号) 关于排污单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小于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的地区,应采取措施,提
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达到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但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或未通过验收的地区,应要求污水处理厂限期治理,达到出水水质标准要求。 三、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达到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且出水稳定达标并通过验收的地区,应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指标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