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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解释  污水处理厂达标并通过验收地区应执行设计进水水质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3:49 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8月25日环函〔2006〕329号)

  关于排污单位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小于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的地区,应采取措施,提
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在设计能力达到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之前,可根据污水物最终排放去向,要求所有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有关规定。

  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达到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但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或未通过验收的地区,应要求污水处理厂限期治理,达到出水水质标准要求。

  三、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达到城镇污水实际排放量,且出水稳定达标并通过验收的地区,应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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