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擅借他人丢车责任自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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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0:1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一辆价值十余万元的现代轿车,转借三次后离奇失踪,汽车租赁公司将租车者告上法庭。日前,永川市法院判决租车后擅自转借他人的杨先生赔偿。 据了解,永川市的邓先生开了家汽车租赁公司,老客户热心地为他介绍新客户,生意还不错。有时老客户借车时,审查手续相对简单,他没想到的是,恰好是老客户把他的车借“没”了。
今年5月10日,老客户杨先生带着同学谭先生来到邓的租车公司。谭先生租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两人还签了《租赁合同》,约定租用两天,每天租金280元。合同上还载明,该车价值12万元。 旁边的杨先生提出,两天租期之后,他要接着用这辆车。杨先生说,5月11日下午,他电话征得邓的同意后,从谭先生手中开走现代轿车。 哪知,杨先生开走现代轿车后,并非自己用,而是转借给朋友何某。何某将车开走后却连人带车失踪,此后再也没露过面。 得知自己的现代轿车被“借”丢了,邓先生十分焦急,他把租车的谭先生和杨先生都告上法庭,要他们共同赔偿。 谭先生当庭表示,现代轿车的失踪与他无关。因为他与邓的租赁关系已经履行完毕,而且他是在邓同意之下,才直接把车交给杨先生的。 而杨先生则认为,他把车借给何某了,应由何某赔偿。 永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先生与邓的租赁关系已履行完毕,随后邓又与杨先生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由此导致的赔偿责任应由杨承担。为此,判决杨先生返还汽车租赁公司一辆现代轿车或者赔偿12万元。 记者易守华实习生任雪萍网络编辑:孔祥伟 | |||||||||